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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生育险不用提供“三证”了

   信息来源:山西省人社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8-06-28   点击数:[ ]

6月26日,从省人社厅传来消息,今后参保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将更加简便。今年6月1日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将不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长效节育证》。

今年,我省对现行的《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将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统一为98天。在此基础上,我省简化了经办流程,以方便参保人员申报待遇。其中,今年6月1日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长效节育证》。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就医规定的;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