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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LSZFWJ-2018-0613003 公开目录 吕梁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吕梁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6-12
名    称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文    号 吕政办发〔2018〕36号 主 题 词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执行情况,现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评审

(一)预算评审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2.原则上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投资不达5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3.以下项目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中可研编制费、环境评价编制费、勘察费、设计费、图纸审查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拦标价编制费、预算编制费、工程监理费、文物勘探费、土地勘界费、地形测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市场交易费。

4.以下项目暂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设备投资;待摊投资中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助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设备检验费、专利技术费、技术保密费、外国技术人员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费、司法公证费、工程质量测试费、压覆矿产资源编制费、地质灾害评估费以及利息、税金等;其他投资预算中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费、基本畜禽和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费、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费、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费等。

(二)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1.经市政府批准的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发改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及时将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预算等资料完整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2.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政策、法规及制度,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批复项目实施主管部门。

3.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时,对项目单位报送资料完整齐全的项目,常规性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出具评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出具评审报告;对项目单位报送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评审,退回项目单位补充完善。

4.市财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批复的工程预算作为市财政主管部门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三)预算评审内容。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

3.合同及工程变更;

4.其他需评审事项。

二、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或者由市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凡2000万元以内的常规性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出具审核报告;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出具审核报告。正式审核报告应及时书面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

3.对经审核核减工程量等形成的费用变动,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费用。

4.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未办理完毕前,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5.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三、严格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批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工程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报送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及时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3.市项目主管部门本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不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级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和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4.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6个月内批复。

5.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重点。

(1)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6)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8)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9)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10)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11)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13)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四、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1.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2.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审计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以及市政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严格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凡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不得临时动议搞“简易程序”进行审计。

3.审计机关在完成上级审计机关指令性任务的同时,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步骤、有重点地列入审计计划,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4.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市政府直接安排,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竣工决算审计等。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决算文件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

五、强化部门协作配合

1.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的主体实施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市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市财政和市审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监管工作,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概(预)、决算信息共享机制。工程概(预)算批复和决算审计、审核结果要及时抄送互通,实现信息资料共享。

六、严明工作纪律

1.市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要严格执行投资评审、审计工作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泄露已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评审机构和审计机构要严格按照评审、审计的有关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审计工作,对评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项目,不得使用外聘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要加大配合力度,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项目资料,确保财政评审和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评审和审计工作,对评审、审计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凡在评审和审计过程中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阻挠评审和审计工作的项目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评审和审计工作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4〕49号)同时废止;凡市政府已制定出台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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